個資法-內容爭議百出 島內“個資法”通過2年無法執行
“個人資料保護法”通過近2年,日個資法前遭親民黨告發“法案長黴”,迄今未訂定施行日期。事實上,“個資法”在“法務部”將草案送進““立法”院”後,有關特種個資經“當事人書面同意”要件,在“立法”程序中被刪除,若貿然實施就會發生犯罪的風險,加上“間接搜集資料”,須在1年內完成告知(54條)等規定,對業界沖擊甚大,“法務部”經與相關部會溝通、協調,最快將于明天將送修正提案向“行政院”陳報。
面對“個資法”未上路就面臨“修法”的窘境,“法務部”坦言這是不得已的作法,“法務部”建議的步驟爲:“個資法”未具爭議的條文,可先行施行,至于“個資法”具爭議性而窒礙難行的第6 條、第54條“暫緩施行”,若“立法”來得及,則直接“修法”解決。
另有關罰責部分,因刑責過重,爲免違反“個資法”動辄得咎,面臨刑事責任,對于非營利行爲的違法搜集個資行爲,由于屬于告訴乃論之罪,考慮將2年以下的刑責,再降低刑度,或以加強民事損害賠償、行政罰等方式加以救濟。
2年前,“法務部”針對“個資法”進行修正,擴大保護客體,不再以經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爲限,同時將“醫療、基因、性生活、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”等特種個資,列爲原則上不得搜集、處理或利用的範圍(第6條),換言之,即便當事人同意也不得搜集、處理和使用。
然而,“個資法”在99年5月“立法”通過後,迄今相關的施行細則卻遲未訂定,原因卡在“立法”原意在保護個人資料,避免流入詐欺集團;但在“立法”過程中,欠缺充分討論,加上“立委”各自提出不同“修法”版本,以致通過的條文,完全脫離“行政院”版本,發生窒礙難行的情形,業界爲此也抱怨連連,認爲不宜貿然實施,以避免對社會造成沖擊。
由于2年前公布的“個資法”內容,主要是參考歐盟1995年的指令,過于老舊,如今歐盟執行委員會爲因應網際網絡社會型態與反恐合作需求,年初也考慮全面檢討修正,“法務部”認爲,在未來修正“個資法”時,也應參酌島外最新的立法例,同時有必要建立個人資料保護的專責機關,“法務部”表示,專責單位除負責個人資料保護的政策法規制定外,還包括監督管考,例如香港有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,澳洲有澳大利亞資訊專員辦公室,但台灣目前僅有“法務部”法律事務司3名官員兼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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